第一章 總則\n\n第一條 為規范餐飲企業的財務行為,加強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,提高經濟效益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》、《企業會計準則》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,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,特制定本制度。\n\n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企業及其所屬分支機構、門店的財務管理工作。所有財務相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。\n\n第三條 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:依法組織收入、合理安排支出;加強成本核算和財務監督;有效使用資金,提升盈利能力;保護企業資產安全。\n\n第二章 財務管理機構與人員職責\n\n第四條 企業設立財務部門,負責統一的財務管理工作。財務部設財務總監(或經理)、會計、出納等崗位。規模較小的門店可設兼職財務人員。\n\n第五條 財務人員的基本職責:\n1. 財務總監(經理):全面負責財務規劃和制度執行,組織編制財務預算和決算。\n2. 會計:審核原始憑證、編制記賬憑證、登記賬簿、編制財務報表、核算成本。\n3. 出納:辦理現金收付和銀行結算業務,管理庫存現金、銀行存款日記賬。\n\n第六條 會計與出納不得兼容兼任(如會計不得兼管出納工作、出納不得兼管稽核、檔案保管和收入、支出、費用、債權債務賬目登記)。\n\n第三章 資金管理\n\n第七條 餐飲企業的流動資金包括現金、銀行存款、應收及預付款項等。資金管理的原則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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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時間:2026-06-13 13:42:56